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04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