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於民國96年9月17日召開第3屆第3次董事會,就組織章程之事業項目部分予以修訂,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許將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此規定,關於財團法人變更章程聲請權人,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而關於變更組織,則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權人,財團法人自身均非聲請權人。
三、經查,本件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以其自身名義聲請變更章程,尚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其聲請程序自與前揭規定未合,且無補正之可能,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