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五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五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五郎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五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已│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2年7月28日│90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420號│字第2260號、99偵│││││緝字第29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1037號│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99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1037號│31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3日│100年2月8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減更字第1112號│執字第520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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