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4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穆信堅 被告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㈠「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各繼承人分得應有部分比例(分割方法)」欄關於「 張永儒 分150分之1、 張永城 分150分之1、 黃智松 分30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永儒分300分之1、張永城分300分之1、黃智松分150分之1」。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㈢關於「遺產範圍: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遺產範圍: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編號被告姓名住居所1.被告 張世鉅 住○○市○○區○○○街0號2.被告 張金嬰 住○○市○○區○○街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3.被告 張世堂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被告 張世興 住○○市○○區○○路○段000號0○○○○○○○)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11樓之15.被告 張金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16..被告 張容珠 住○○市○○區○○街00巷0號7.被告 朱月琴張盛聰 之子 張世玖 之繼承人)住新竹縣○○鎮○○○路000號8.被告 張純萍 (張盛聰之子張世玖之繼承人)住同上9.被告 張永諺 (張盛聰之子張世玖之繼承人)住同上10.被告 張純婷 (張盛聰之子張世玖之繼承人)住同上11.被告張永儒(張盛聰之子 張世珍 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0巷000號12.被告張永城(張盛聰之子張世珍之繼承人)住同上【103.02.27出境、105.04.11為遷登記(查無國外址)】13.被告黃智松(張盛聰之女 張金枝 之分割協議繼承人)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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