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8號原告 張麗昭 被告 賴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 柳敦權 部分調解成立,同案被告 邱俊溢高證傑林嘉誠 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民事庭,同案被告 林湘瑩黃昭祥鄒博名 部分則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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