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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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元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元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元載所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6號、103年度簡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妨害公務│││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8日│103年2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976│102年度偵字第2976│103年度偵字第6644││││9號、第29872號(│9號、第29872號(│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29872號)│偵字第2987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年度簡字第3197││實││176號│176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7日│103年3月7日│103年6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年度簡字第3197││決││176號│176號│號││├─────┼─────────┼─────────┼─────────┤││確定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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