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九二七號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伍仟萬元或相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其前獲本院94年度智裁全字第30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嗣奉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42號裁定提高擔保金額,即提供面額新台幣50,000,000元之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9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現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提存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