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7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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