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魏早炳 律師被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楊美玉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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