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高雄簡易庭認被告之行為是否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仍有疑義,乃簽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然查,檢察官嗣於準備程序中業已更正起訴法條為同法第
33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即違反同法第12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且被告亦當庭自白犯罪,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