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通選任辯護人廖偉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通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進通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強盜未遂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8年11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㈠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強盜未遂罪嫌,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坦承不諱,復有被害人 柏楓林 、證人 陳竣維 於警詢中之陳述、證述在卷可證,並有員警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錄影翻拍照片、被害人柏楓林傷勢及其左手佩戴上開戒指之照片、本院當庭勘驗證人陳竣維攝錄現場情形之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被告前曾有5次經通緝始到案偵查、審理、執行刑罰之紀錄
,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證,且其為本案犯行經路人陳竣維阻止後,仍繼續為之,嗣則逃離現場,之後經警查獲後拘提到案,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強盜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綜合上情,被告將來面對之刑罰非輕,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基上,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㈢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
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爰斟酌被告涉嫌強盜未遂,所涉之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
㈣至被告所稱其母親之情形,則與被告是否具備停止羈押事由
及有無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涉。況本院已函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對其母親進行訪查以提供必要之援助或安置。
㈤綜上所述,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9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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