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873號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被   告  洪猷 書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洪猷書洪猷倫 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其繼承人為其長子洪猷書、次子洪猷倫,此有繼承系
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惟迄今洪猷書、洪猷倫均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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