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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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