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已歿)選任辯護人徐曉萍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4月7日中午12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經過臺中市○區○○○街與正義街之交岔路口時,適有 林木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甲○○,沿臺中市○區○○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地。被告理應注意行經之路口燈號若為閃光紅燈,係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上揭交岔路口,貿然行駛向前,致撞擊林木傳所騎乘之前揭機車,使林木傳、告訴人甲○○人車倒地,並致告訴人甲○○受有右胸壁及右肩部挫傷等傷害。詎被告知悉肇事後,竟逕自駕車加速逃離現場,而並未下車察看詢問告訴人甲○○傷勢及報警救護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條之4致人受傷而逃逸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7年9月16日死亡,此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乙份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