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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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不應減刑之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