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沙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9月13日以中縣警局烏警偵字第09900259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乙○○、丙○○、甲○○、戊○○互相鬥毆,丁○○、
乙○○、丙○○、甲○○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戊○○處罰鍰
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丁○○、乙○○、丙○○、甲○○、戊○○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8月8日1時57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鄉○○村○○路○○○巷○弄○○○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針對對方行為所為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