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心緹 被告 柯旻佑
蔡適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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