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莊鼎暘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如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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