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被告 蔣尚樺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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