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通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零伍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壹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毒字第七八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茂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2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8號、第574號、101年度毒偵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月11日以上開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00年6月28日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晶體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20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268公克),有卷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7月22日慈大藥字第100072206號鑑定書足查(見偵字第3026號卷第42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與內含之查獲毒品難以析離(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一併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11條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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