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四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怡君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