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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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4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