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