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1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7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上揭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549號),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11號裁定均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此有裁定書乙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次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