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黃淮佳 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08月01日起至95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2月20日止累計155,786元未給付,其中50,752元為本金;103,450元為利息;1,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淮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2月20日止累計178,968元未給付,其中47,592元為消費款;127,396元為循環利息;3,9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佳(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50752│ 黃准佳 )│2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佳(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7592│黃准佳)│2月2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