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2
月2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510007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捌包(毛重陸點陸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1日凌晨2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9樓「大帝(SKY)舞廳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於上揭時、地吸食第三級毒品K他
命。
(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8包(毛重6.6公克)【移送書誤
載為1包,毛重0.7公克】,以及被移送人自承該扣案第三
級毒品K他命為其所有。
(三)經警察於上揭時、地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照
片1幀附卷可稽。
(四)被移送人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K他
命陽性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
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非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作業個別查詢畫面1份
附卷可佐,以及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前揭非行,犯後態度
尚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第三級毒
品K他命8包(毛重6.6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
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1項第2款之查禁物,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屬
第三級毒品,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陳月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李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