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羅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岳朝山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