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嘉雯 債務人謝 濬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雯前就讀私立萬能工商,邀同債務人 謝濬瓊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25,0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陳嘉雯自100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5,02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謝濬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雯、謝│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020│濬瓊│月1日起││七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雯、謝│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20│濬瓊│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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