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修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世英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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