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永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永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永明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44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