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0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7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54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