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李彥龍 即李 科賢 債務人李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5,8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彥龍即 李科賢 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38,16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6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4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6月4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李彥龍即李科賢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85,82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彥龍即李│自民國109年6│至民國109年│年利率百分之0.│││185,82│科賢、李│月4日起│12月23日止│9│││1元│岳├──────┼──────┼───────┤││││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12月24日起││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彥龍即李│自民國109年7│至民國109年│年利率百分之0.│││185,82│科賢、李│月5日起│12月23日止│09│││1元│岳├──────┼──────┼───────┤││││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1│年利率百分之0.│││││12月24日起│月4日止│19││││├──────┼──────┼───────┤││││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0.│││││月5日起││3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