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張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1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電信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96684元整,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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