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羅仁明 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相對人 仇志堅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柯至誠委員調解委員廖夏慧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羅仁明聲請人代理人謝維仁律師相對人代理人仇志堅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光豐地區農會、戶名:羅仁明、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羅仁明聲請人代理人謝維仁律師相對人代理人仇志堅調解委員廖夏慧調解委員柯至誠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