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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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齊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子齊因另案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為警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晚上9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而被告於前揭案件偵查時,並未坦承持有附表所示之各該毒品,嗣於該案審理中始坦認附表所示之各該毒品為其所有。然訊據被告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部分,供稱:該毒品均係要摻入咖啡包(即俗稱之毒咖啡),供自己所施用,且均係伊向綽號「彎彎」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時,「彎彎」一併贈送予伊等語。另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則供稱: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伊為警查獲前施用所剩等語。再查,被告因向「彎彎」購入而涉犯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部分,均已由前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詳見該案判決書犯罪事實六、八),是本案被告所持有附表所示之各該毒品既與上開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同一,核為同一案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子齊於104年3月31日前某日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曾經判決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1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附表編號1、3所示之綠色、橙色粉末2包,均含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焦甲基卡西酮成分,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亞甲基雙氧焦甲基卡西酮送驗淨重合計0.575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
0.4024公克,附表編號2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298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2844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40400084號、104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104年度偵字第9302號卷二第188至196頁)在卷可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毒品成分│保管字號│備註││││││││├──┼──────────┼──┼────────────┼─────┼──────┤│1│綠色、橙色粉末(檢品│1包│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焦二│104年度毒│本院104年度│││編號B0000000,送驗淨││異丁基酮及第三級毒品亞甲│保字第435│訴字第626、│││重0.3102公克,驗餘淨││基雙氧焦甲基卡西酮│號│805號判決附│││重0.1649公克)││││表七編號9│├──┼──────────┼──┼────────────┼─────┼──────┤│2│透明結晶(檢品編號:│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4年度安│本院104年度│││B0000000,送驗淨重0.│││保字第409│訴字第626、│││2985公克,驗餘淨重│││號│805號判決附│││0.2844公克)││││表七編號10│├──┼──────────┼──┼────────────┼─────┼──────┤│3│綠色、橙色粉末(檢品│1包│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焦二│104年度毒│本院104年度│││編號B0000000,送驗淨││異丁基酮及第三級毒品亞甲│保字第435│訴字第626、│││重0.2653公克,驗餘淨││基雙氧焦甲基卡西酮│號│805號判決附│││重0.2375公克)││││表七編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