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日間犯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8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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