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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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壹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23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37公克、淨重0.18公克)及疑似安非他命淡褐色透明晶體2包(總毛重1.67公克、總淨重1.29公克),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5年4月10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依法於96年1月23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1包、淡褐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1包驗餘淨重0.17公克,另2包驗餘總淨重1.27公克,合計驗餘總淨重1.44公克),有該局95年5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095號、95年6月19日北市鑑毒字第231號鑑驗通知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352號卷第99頁、偵字第5750號卷第52頁),因均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