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
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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