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
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