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