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156號
原告 張恆誼
被告 陳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1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俞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周志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遭詐騙所受新臺幣(下同)10萬元財產損害負侵權賠償責任,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陳俞廷抗辯前已與原告成立5萬元和解,並清償5000元,有和解書為證,未經原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為真,佐以原告本件未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從而,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