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830號

原告 李啟源

被告 莊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6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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