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48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審交簡字第5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9月14日19時許起,在高雄縣鳳山市○○路邊,吃薑母鴨及飲用2杯白酒,迄同日20時許,明知其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狀態,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離開。同日21時30分許,行經高雄縣○○鄉○○○路○○○號前,不慎與 邱秋錦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發生擦撞,致邱秋錦受有頭部、腳部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警據報到場,測試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撤銷緩起訴,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並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2項、第
256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於上揭規定意旨,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惟僅限於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3款事由之一者,且檢察官必須為緩起訴撤銷之處分,並將撤銷處分書送達被告,被告得對此撤銷處分聲請再議;檢察官尚不得於緩起訴期間內,在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未確定前,即對同一案件(指同一被告之事實上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使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及被告得聲請再議之規定形同具文,是以檢察官若對於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案件(指被告同一之事實上同一案件),於緩起訴期間內,未踐行上揭法定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而逕行起訴,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上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3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即97年1月30日起至98年1月29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處分前,因另犯妨害公務罪,而在前開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之97年6月25日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而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2款之事由,經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撤緩字第460號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二)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係97年11月11日付郵送往被告之戶籍址,亦即高雄市○○區○○街○○巷○號,然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送達人於97年11月14日將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存於高雄市○○路派出所,檢察官旋於97年12月15日以97撤緩偵字第481號對於同一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98年2月5日繫屬本院等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起訴書及雄檢惟冬97撤緩偵481字第1652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在卷足憑,亦堪認定。惟被告自97年9月19日起至97年10月21日止,乃因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並於同年10月21日移監至臺灣臺南監獄執行至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則按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在該期間內對被告所為之送達,本僅能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始為適法,檢察官疏未審酌及此,逕將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予被告之戶籍址,其送達於法自有未合,是故前揭被告於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而聲請再議之7日期間,即無從起算,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屬尚未確定,從而檢察官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前即對被告提起本案訴訟,顯與前揭規定有違,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沛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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