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71號聲請人 陳彥豪 即豪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諶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豪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之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彥豪(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豪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豪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豪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表呈送在案,豪洲公司股東會復選任陳彥豪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彥豪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