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訴訟代理人甲○○上上訴人與因丙○○等95年訴字第130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262,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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