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4591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薛世雄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薛世雄之郵局存款資料後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薛世雄雖於有郵局存款資料,惟帳戶餘額僅新台幣(下同)27元,未達債權人聲請執行金額下限新台幣1,000元而不予執行,此有債務人薛世雄之郵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薛世雄所有位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之不動產,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另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原尚有債務人 陳玉珠 ,惟其已於95年9月11日死亡,且債權人未聲請對其財產執行,故未列其於當事人欄,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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