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37號原告 呂品 被告 谷娟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被訴於110年7月29日,對原告為侵占告訴而涉犯誣告犯行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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