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債權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債務人 張庭維
陳佩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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