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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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林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