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29號聲請人 賴重光 相對人 石明秀 (兼 陳勝瑜 之受託人)
陳串榮 陳欣榮 陳俊元 張秀鑾 張美華 陳美瑾 張朝潭 (兼 陳瑞勝 、 陳瑞祥 之受託人) 陳玉葉 陳文王 上一人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複代理人 賴柏羽 相對人 陳昌榮
陳明通 陳明進 陳春生 陳春庭 陳芬蘭 巫宗義 陳 黃阿儉 陳嵩彬 陳永致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定。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85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確定在案。又本院業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0日發函相對人對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並釋明費用額,相對人迄未提出,依上意旨,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予以裁判。
三、經查:㈠第一審法院為釐清兩造間分割方案,分別於108年2月26日、
108年5月10日、108年7月25日發函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進行測量並繪製成果圖,由聲請人預納費用16,950元、1,750元、27,500元(參第一審卷六,頁206;卷七,頁123、131、214、258、262);另於108年4月22日、108年9月27日發文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參第一審卷七,頁12
5、132;卷八,頁2、33),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70,000元、20,000元,此有相關費用單據在卷可憑。上開規費均為進行本案訴訟事件所必要支出,自應計入第一審訴訟費用範疇。又聲請人於107年12月20日聲請閱卷獲准,並於同年12月26日到院閱卷支出費用937元,業與聲請人提出之本院閱卷室證明單日期相符,足認聲請人繳納閱卷影印規費確與本件訴訟有關,揆諸前揭規定,該閱卷影印規費自屬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應列入訴訟費用計算。至聲請人主張另於108年6月14日購買郵票支出郵務費1,020元等情,則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當事人支出之必要費用,不予列入計算。是以,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137,137元(計算式:16950+1750+27500+70000+20000+937=137137)。
㈡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石明秀│本人財產1/5400│25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勝瑜1741/16200│14,738元│├──┼─────┼────────────────┼─────────────┤│2│陳串榮│16/540│4,063元│├──┼─────┼────────────────┼─────────────┤│3│陳欣榮│8/540│2,032元│├──┼─────┼────────────────┼─────────────┤│4│陳俊元│8/540│2,032元│├──┼─────┼────────────────┼─────────────┤│5│張秀鑾│1/540│254元│├──┼─────┼────────────────┼─────────────┤│6│張美華│2/540│508元│├──┼─────┼────────────────┼─────────────┤│7│陳美瑾│3/108│3,809元│├──┼─────┼────────────────┼─────────────┤│8│張朝潭│本人財產3116/16200│26,378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瑞祥3/108│3,809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瑞勝3/108│3,809元│├──┼─────┼────────────────┼─────────────┤│9│陳玉葉│25/216│15,872元│├──┼─────┼────────────────┼─────────────┤│10│陳文王│115/10800│1,460元│├──┼─────┼────────────────┼─────────────┤│11│陳昌榮│115/10800│1,460元│├──┼─────┼────────────────┼─────────────┤│12│陳明通│2409/48600│6,798元│├──┼─────┼────────────────┼─────────────┤│13│陳明進│2409/48600│6,798元│├──┼─────┼────────────────┼─────────────┤│14│陳春生│717/48600│2,023元│├──┼─────┼────────────────┼─────────────┤│15│陳春庭│889/48600│2,509元│├──┼─────┼────────────────┼─────────────┤│16│陳芬蘭│803/48600│2,266元│├──┼─────┼────────────────┼─────────────┤│17│巫宗義│513/48600│1,448元│├──┼─────┼────────────────┼─────────────┤│18│ 陳黃阿儉 │33/540│8,381元│├──┼─────┼────────────────┼─────────────┤│19│陳嵩彬│15409/360000│5,870元│├──┼─────┼────────────────┼─────────────┤│20│陳永致│15409/360000│5,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