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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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散布猥褻之影像,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